答:《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教职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更新所属地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注销备案等信息。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的宗教教务活动应当获得离开地和前往地两地宗教团体的同意,并报两地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个别宗教教职人员违规破戒行为,应加以严惩,严重行为可以实行退出机制,树立我国宗教界的正面形象。
宗教团体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并及时报送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配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应将本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的情况及时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接收的宗教教职人员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将本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及时报送本地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在接收宗教教职人员人数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充分评估自身能力,不得在容纳能力和经济能力之外过度接收宗教教职人员。
此外,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25年9月印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该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支持、参与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借教敛财等。该规范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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