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刘逢湛(代理人:刘沃赞)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双水镇双水区雅西村 的 新府集建(1991)字第090101635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逢湛 刘沃赞代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