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壮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礼乐镇长兴街的新府国用(1989)字第1700025号_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炎壮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