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74号
申请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王刚,系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户庆攀,系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王刚,系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户庆攀,系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开平市人民政府。
住所:广东省SG飞艇(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
负责人:陈小曼,职务:市长。
申请人谭某、余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SG飞艇(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位于广东省XXXX内。如今XX房屋均已被征收,唯独剩下申请人的房屋。现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旁边有施工项目(某基地工程)正在建设,目前该施工建设直接导致申请人被断水断路,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日常生活。为核实房屋所在地征收项目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国有土地上:1. 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5.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表述:你申请公开的第1、3、4、5项所提及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内容以及第2项所提及的“专项规划”。经核查,涉及地块位于开平市国有某XXX范围内,其开发建设均不涉及土地征收,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现行参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xx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所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答复并未依法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应当依法撤销重作,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回复,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征收情况,及征收相关内容。而是采取假设方式,“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即便如此,被申请人也未告知附着物征收所依据的开府办〔2017〕xx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备注:该文件政府官网无法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理应依法答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或获取途径方式,但被申请人不正面答复申请人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申请的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公开,并非集体土地;被申请人答非所问,其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的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而答复书称“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参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xx号)文件,实际上该方案是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明显属于答非所问,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答复并未依法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应当依法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5.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研究及查询相关文件资料后,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已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公开内容作出前述书面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内容一一作出了答复,具体如下:
第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2项所提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在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并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此项答复内容,合法合规。
第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1、3、4、5项所提及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及第2项所提及的“专项规划”,被申请人在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经核查,涉及地块位于开平市国有某XXX范围内,其开发建设均不涉及土地征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征收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也明确告知“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现行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此项答复内容,亦合法合规。
第三,被申请人不存在“答非所问”行为,被申请人已对被答复人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全部内容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复议所称“被申请人答非所问”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所属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该土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也就不存在相关的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该答复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同时,被申请人亦告知“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现行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xx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更是出于服务群众的需要而主动给予提示。该行为并非申请人所称的“答非所问”。至于《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之所以未作为附件向被答复人公开,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在申请人并未要求公开的情况下无法告知其具体内容。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恳请市政府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为了解房屋所在土地范围内项目征收情况,申请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5.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如下答复: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信息”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告知其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其向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咨询,并告知其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被申请人答复称“该文件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开府〔2021〕x号),本机关同意公开”,并将上述文件作为答复书附件一并邮寄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5项所提及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及第2项所提及的“专项规划”,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涉及地块位于开平市国有某XXX范围内,其开发建设均不涉及土地征收,如涉及地块内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现行参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xx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所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有权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该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并告知被答复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公开,并将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答复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第3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4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第5项“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及第2项所提及的“专项规划”,被申请人核查后告知申请人相关地块不涉及土地征收,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已履行查找与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及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xx号)提出的相关质疑,因该文件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而是被申请人出于服务群众的需要而主动给予提示,本府对此不予确认。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于2024年8月9日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SG飞艇(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9月6 日